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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执业药师《法规》知识点:抗菌药物

日期: 2020-04-29 10:36:09 作者: 严夏红

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划分标准及临床应用、处方分级:分级依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1)非限制使用级——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非低小);初级职称医师,预防、局部、轻度感染,每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2)限制使用级——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的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限高大);中级职称医师,合并、重度感染,每半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的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需要严格控制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价格昂贵(特不快少贵);高级职称医师,不得在门诊使用、会诊后应用,每半年报告一次临床应用情况。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2年调整一次,最短不少于1年。

抗菌药物目录品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严格控制在3个品规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中的品种。

抗菌药物临时采购:临床科室提出申请,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药学部门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原则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

抗菌药物遴选引进、清退更换制度:引进三分之二、三分之二,清退二分之一;清退或者更换的12个月内不可以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处方权、调剂资格获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本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其他医疗机构的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越级使用的要求:越级使用抗菌药物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相关的手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越级使用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

抗菌药物静脉输注要求:村卫生所、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抗菌药物细菌耐药率及措施:超过30%——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40%——应当慎重经验用药;超过50%——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超过75%——暂停应用。

抗菌药物异常情况调查:使用量异常增加的抗菌药物;经常超适应症、超剂量使用的抗菌药物;频繁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抗菌药物;半年内使用量始终居于前列的抗菌药物;企业违规销售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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