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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

日期: 2020-11-30 10:46:38 作者: 严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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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

(一)证券评级业务的定义

证券评级业务: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两条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证券评级业务的原则

证券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

证券评级机构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三)证券资信评级业务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3、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4、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禁入期已满;

5、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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