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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营机构的职责

日期: 2020-11-30 10:47:32 作者: 严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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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营机构的职责

(1)确认投资者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业务人员应当拒绝向其销售或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2)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经营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情况进行特别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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